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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石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就建筑石料增值税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指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天然石料,包括毛料、荒料、板材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实施前已按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税的,不做纳税调整。